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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卖淫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乡**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时左右,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知足堂养生会所三楼的员工宿舍抓获四名正在卖淫嫖娼的男女,并将该会所的员工、管理员陈某某等共七人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知足堂养生会所前台管理人员,其明知道叶很、哎吹等人在该会所卖淫的情况下,容留她们在该会所多次卖淫,并通过控制房间灯光的变化来提示卖淫女,以便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叶很、哎吹等人卖淫得来的钱与会所管理方各得约百分之五十的利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个遥控器、一个棕色笔记本、一本浅蓝色记录表、一部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搜查证、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哎吹、叶很、哎垮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抓获视频(光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为知足堂养生会所的管理人员,对知足堂具有管理权,其明知哎吹、叶很等人在会所从事卖淫活动,而提供场所、放风等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212页,检察卷1册15页。

3.涉案物品一个遥控器、一个棕色笔记本、一本浅蓝色记录表、一部手机(均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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