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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卖淫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浴场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本案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杨晓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7日晚,在其经营的常州市钟楼区**浴场内,容留何某某向吴某甲卖淫1次。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晚,在上述地点,容留吴某乙向高某某卖淫1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截图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吴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被告人陈某某、证人何某某、吴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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