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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湖北荆州人,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高基庙镇荷伍当村2组,因卖淫嫖娼,于2019年10月被红安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今,被告人陈某某租下觅儿寺镇明德小学后面一间门面房,经营**店,在店内容留刘琼方、张某甲两人在内卖淫,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经营的足浴店内容留刘琼方、张某甲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俊

2019年10月23日

附:1.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2.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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