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一)于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出于报复泄愤,利用文某某的微信给被害人蔡某某发消息,将蔡某某约至遂溪县**镇体育馆附近,并同时打电话纠集了七、八个男子在体育馆附近等候。等到蔡某某来到靠近体育馆附近,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七、八个男子手持长刀追打蔡某某。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刀柄敲打蔡某某的头部、用拳头殴打其胸口,并用关刀划伤了蔡某某的左边腰部。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某某、文某某的证言;2. 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照片;6. 涉案现场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 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8. 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二)于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看艾某某不顺眼,为泄愤,伙同戴某某等人在遂溪县**镇**供销社附近的桌球档用桌球杆追打被害人庞某某、黄某某(二人为艾某某)。庞某某和黄某某见状就逃跑,由于被告人陈某某与戴某某没有追打到庞某某、黄某某,就对黄某某的摩托车进行打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 证人戴某某、林某某、文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照片;6.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7. 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二、故意伤害罪
2019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甲、梁某甲等人在遂溪县**镇**圩吃宵夜喝酒,酒后陈某某与陈某甲等人来到**镇**圩许某某桌球室。当时被害人林某乙在**圩桌球室买矿泉水解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林某乙发生推搡、争吵,然后两人被许某某、万某某等人拦开。被害人林某乙遂驾驶电动车离开,被告人陈某某在**圩许某某的桌球室找到水管、菜刀、桌球杆等作案工具仍想追打被害人林某乙,但被许某某阻拦下来。最后,被告人陈某某手持一把长约40厘米的开山刀,追砍林某乙致其受伤。期间林某乙作出反抗,抢到刀后也将陈某某砍伤。
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4. 证人陈某甲、许某某、陈某丙、万某某、梁某甲、黄某丙的证言;5. 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照片;7.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8. 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报复泄愤,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及打砸物品,情节恶劣;其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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