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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诈骗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7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村,住河南省杞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4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报。2020年7月2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份,卢某为河南省杞县柿院乡府里庄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开发商,负责柿院乡府里庄村新型农村社区部分楼房项目开发建设。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卢某开发建设府里庄村新型农村社区占用其土地为由,在未与卢某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卢京建设房产以明显低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利64.5万元,后陈某某又以能为王二彬、聂某某、李某某办理新型农村社区房屋产权证明为由,骗取三人钱款共计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户籍信息证明、府里庄新型社区认购书杞县柿园乡府里庄新村建设合同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聂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魏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等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腾蛟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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