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4221969********,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衡阳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我院于2019年7月5日批准逮捕,同日被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和北京路交界处,因翻捡垃圾影响到周边商铺经营和行人通行,遭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辅警被害人唐某某、石某某等人劝阻,一怒之下使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唐某某、石某某二人捅伤,随即被赶到现场增援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石某某的损失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刀具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唐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证人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震寰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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