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东海鸭”,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中村一出租屋,未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海滨公园门口偶遇朋友“耀”、“凯”和“增”(均未归案,真实姓名不详),陈某某应邀与“耀”等三人一起去玩。四人驾乘电动车经过湛江市霞山区逸仙路市第一小学门口时,看到路边有人发生争吵,被害人邓某某(未成年人)也在场。“耀”叫被害人邓某某上其电动车,被害人不同意,在言语争吵中,被告人陈某某觉得被害人邓某某态度嚣张,一怒之下将其随身携带的可折叠水果刀刺向被害人邓某某的左臀部,致被害人的左臀部被刺2刀,邓某某用手挡刀时其右手尾指指骨被刺中1刀。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同伙认识被害人并称打错人了,陈某某等人见被害人身上流了很多血,连忙将被害人邓某某送到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后逃走。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因害怕将刺伤被害人的刀具丢进南柳河。经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6.人口资料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说明、被害人病历、诊断证明书及伤情照片等书证;
7.鉴定结论;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东
检察官助理:王怡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