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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10月25日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2月23日下午13时左右,大余县**钨矿**队长钟某甲在得知被害人刘某甲和**队员发生口角的事情后便带领被告人陈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卓某某四人携带砍刀、木棍等工具到工棚上对刘某甲进行殴打,后又逼迫刘某甲跪在地上认错道歉。经鉴定,刘某甲的伤势为轻微伤。

2011年10月31日下午19时许,因朱某甲(另案处理)与赖某甲有矛盾纠纷,叫被告人陈某某去“警告、吓唬”一下赖某甲,陈某某遂纠集周某甲(另案处理)准备了铁棍、黑色毛线帽等,以送水的名义将赖某甲诱骗至大余县**厂门口,二人便手持铁棍将赖某甲追打至一家理发店内,并持续交换手中铁棍对倒在地上的赖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赖某甲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2019年6月25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乙、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赖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刘某甲、赖某甲的损伤程度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借故生非,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具有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黎晶

2019年12月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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