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2005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均系宣威市**镇**村委会**村村民。李某甲丈夫常年在外打工,被告人陈某某因心态扭曲,于2019年4月14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多次到李某甲家进行拦截、辱骂、恐吓并砸坏其窗户玻璃,严重影响了李某甲及其女儿正常的生活秩序。
2、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宣威市**镇**村委会**都村李某乙家门前将停放在门口的李某甲一辆号牌为云D****的微型车砸坏,经鉴定,车辆损毁价值人民币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事生非,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彩君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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