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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房。2017年12月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郑某甲在吴川市**酒吧大厅内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害人郑某甲、叶某甲二人从吴川市**街道**城**酒吧门口准备回家时,郑某甲被一名身份不名的男青年开摩托车故意撞击倒在地上受伤,接着陈某某伙同五、六个身份不明的男青年手持摩托车防盗锁等对叶某甲及郑某甲进行殴打,后在在场人陈某甲等人拦架劝阻下,众嫌疑人才逃离现场。

被害人郑某甲、叶某甲被陈某某等人持械随意殴打,经吴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叶某甲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甲、侯某某、林某甲、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甲、叶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12月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于2019年12月15日矫正期满。本案发生在陈某某缓刑考验期间,应撤销缓刑,与本次犯罪数罪并罚。鉴于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本次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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