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0********,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21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辱骂、殴打本村王某甲、王某乙、花某甲等多名村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0月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村村委会西十字路口无故辱骂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丙等人。
2、2016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对象王某丁在田地里,辱骂花某甲并用镰刀将花某甲脸部划伤。
3、2016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村刘某乙超市门口,无故对王某乙进行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花某乙、王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花某甲、王某乙等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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