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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坞口**村**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富阳区**街道坞口**村**宿舍内酒后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并用茶杯将被害人杨某某面部砸伤。后被害人熊某某闻讯赶至宿舍指责被告人陈某某,二人又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到隔壁宿舍取得一把菜刀,将被害人熊某某左手手腕及左侧腹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颧面部皮肤裂伤遗留长3.4cm瘢痕,被害人熊某某因锐器砍伤致左腕关节一长5.2cm弧形瘢痕、左腹部一长3.0cm弧形瘢痕,二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玻璃杯;

2.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资料,调解协议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单;

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 慧

2020224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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