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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熊猫分期”APP经营者,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山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8日至9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东海街道千亿山庄113号别墅内联系**安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即“阿尔法象”平台的业务员,租用“熊猫分期”app用于网上小额放贷。201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拨打电话给借款逾期未还的客户即被害人戴某某、瞿某某、郑某某、赵某某等人,采用辱骂威胁、重复拨打电话骚扰的方式对上述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行催收,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

2019年9月,公安机关发现“熊猫分期”app涉嫌违法犯罪,经侦查后于同月20日在本区津淮街千亿商城5号楼二单元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公安机关查获的作案工具电脑;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阿尔法象”后台数据、放贷账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林某某、严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瞿某某、郑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咚咚  

检察官助理:曹  斌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案卷五册。

3.本案电子光盘十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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