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341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泌阳县,住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滋事,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无故用钢管将邻居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海霞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检察官助理:刘清强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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