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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341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泌阳县,住驻马店市泌阳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滋事,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无故用钢管将邻居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海霞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检察官助理:刘清强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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