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2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义乌市**礼仪服务部婚庆策划,住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街道**路**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巷**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2时至次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在途经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新城路金三村路段、四季新城北门、东门等处时,无事生非,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李某某、何某某、班某某、蒋某某、叶某某、陈某乙、张某某、史某某、刘某某等人停放在路边的共10辆轿车划伤。
经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汽车一批于2020年7月26日的市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向各被害人代为赔偿了全部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何某某、班某某、蒋某某、叶某某、陈某乙、张某某、史某某、刘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金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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