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信访诉求已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情况下,仍反复到国家信访局等国家部委越级上访,恶意登记累计85次,严重扰乱了国家信访局等单位的正常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前科查询证明 、人口基本信息表、关于陈某某、刘某某信访案件相关问题的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到非信访部门上访,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助理检察员: 姚 烨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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