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检公诉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人,务工,住湘乡市**村**栋**单元**号。2011年3月25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湘潭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韶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1时许,在韶山市**乡****大酒店与****路上,被告人陈某某因吸毒后(经尿液现场检测呈阳性)致幻,认为有人追砍他,手持一根两米长的钢筋打砸停靠在马路上以及过往的车辆。先后将素不相识的徐某某小车(车牌:湘******,白色吉普**)的挡风玻璃砸坏,车引擎砸凹陷(维修费用4921元);黄某某的小车(车牌:湘******,白色比亚迪**)副驾驶的遮雨帘砸坏;龙某某驾车路过时,被告人陈某某持钢筋追打龙某某驾驶的小车(车牌:湘******,黑色**越野车),致使龙某某的车窗挡风玻璃砸坏,并致龙某某的左手手指受伤,在现场引起人群恐慌。在群众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物证即砸车用的一根钢筋;2.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欧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阳辉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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