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大中海**号楼**号(户籍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街坊**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20年1月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4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为了发泄因其未按规定缴纳物业费,全家人员乘坐的电梯卡被锁之不满情绪,手持管制刀具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大中海**号楼岗亭,无故追逐、纠缠、恐吓值班保安卫某某,并让卫某某向“110”报“抢劫”假警,在物业管理办公室大吵大闹,处警民警赶到现场收缴凶器后,陈某某对民警言行挑衅,并对物业管理接班女工作人员贾某某欲行人身攻击,被民警当场制服,期间致处警辅警杨某某受伤。
另查明,2019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电话通知陈某某后,陈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害人卫某某、杨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卫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尚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诊断证明、110报警记录、谅解书等;管制刀具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凶器追逐、纠缠、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茂祥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4张;
5.随卷移送管制刀具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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