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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8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号**室。2003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2006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强制隔离戒毒6个月;2007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20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奉贤区**镇**小区内,酒后无故用路边的石子将被害人康某某的一辆牌照为沪******的雷克萨斯UX260型轿车砸坏,经鉴定,物损价值人民币1472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地点被任意损毁财物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录像、截图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监控视频及被告人陈某某于上述时间、上述地点砸坏被害人康某某白色雷克萨斯汽车的事实。

3、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物损估值情况。

4、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康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康某某谅解。

5、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到案的过程。

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

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婷鼎

检察官助理陈磊凤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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