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庄**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9日21时许,陈某某酒后在上蔡县**乡汽车站北五十米处无故殴打宋某某。
2、2019年10月25日16时许,陈某某酒后在上蔡县**乡**村自家门前道路上无故殴打张某某。
3、2019年12月3日15时许,陈某某酒后在上蔡县**乡汽车站附近刘某甲简易房处持钉耙把子殴打刘某甲;当日21时许,陈某某驾驶铲车将刘某甲在**乡汽车站附近的简易房推倒,经评估,该简易房及其他物品价值人民币15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钉耙把子照片一张、简易房照片四张、铲车照片两张;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3.证人常某某、刘某乙、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宋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出警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豪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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