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组织多人到北京、杭州等地上访,并以滞留上访要挟政府,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纠集斯某甲、斯某丁、斯某乙、斯某丙等人一起到北京上访,后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北京**检查站劝返,劝访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街道报销路费、购买烤鸭10只(花费人民币350元)、安排回东阳后在**村**鱼馆吃饭(花费人民币1070元),后**街道书记郭某某支付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25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纠集斯某甲、斯某乙、斯某丁等人一起到北京上访,在国家信访局登记后被**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返,劝访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街道报销路费,购买烤鸭7只(花费462元)及香烟(花费240元)、安排天安门游玩(花费300元)、安排回东阳后在**村**鱼馆吃饭(花费800元),后**街道干部吴某某支付被告人陈某某2500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教唆斯某己、斯某丁、斯某戊到北京上访,并给斯某己6000元钱作开支,**街道工作人员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劝访时,被告人陈某某要求报销上访费用,后**街道干部楼某某支付5031.5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32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火车票复印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书证;
2.证人斯某乙、斯某戊、楼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杰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53*******),现被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