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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部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江西乐平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72********,汉族,文盲,无业,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乐平市众埠镇内邱村无故殴打帮他人倒水泥的小工程某某的脸部,用石头扔中程某某头部两次,致程某某脸部、头部受伤,经乐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2019年4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乐平市信访局反映情况时没有得到满足,无故对乐平市信访局工作人员陶某某进行辱骂,造成信访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3、2019年5月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乐平市信访局上访时,在信访人员的围观下,无故对维护秩序的保安李某某辱骂,并用手打了李某某脸部一下,造成信访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4、2019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乐平市**委信访接待室反映情况时无故对工作人员胡珊使用“木逼”等言语进行辱骂,严重扰乱了信访的公共秩序。

5、2019年6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乐平市**委反映情况时无故对维护乐平市**委办公秩序的保安王某某进行辱骂并殴打,用鞋跟殴打王某某的右脚脚踝处和后脑处,乐平市信访局工作人员陶某某劝说陈某某到一楼信访接待室反映情况,劝说时被陈某某用手将其手臂打伤,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王某某、陶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

6、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乐平市众埠镇政府院内无故追打南山村委会支部书记方某某,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程某某、李某某、陶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余某某、齐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视听资料;

5、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柱华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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