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3********,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镇**组**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唐某甲(已判决)、唐某乙(已判决)、唐某丙(已判决)等人持械进入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云路裕庭”小区内随意殴打他人,将安保人员何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史某某、唐某丁、林某某及行人谢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董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史某某、唐某丁、林某某、谢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打被害人,造成多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东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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