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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同月8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楼下停车场处,为泄私愤驾驶浙B1****别克商务车撞击翁某某所驾驶的浙BV****丰田卡罗拉轿车,被害人翁某某随后下车,被告人陈某某继续驾驶车辆撞击被害人翁某某车辆,致使丰田卡罗拉轿车又撞击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浙B8****、浙BU****、浙B9****、浙B6****等4辆轿车,导致5车损坏,上述车辆维修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40 260元。

同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五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估价表、照片说明;

2.被害人翁某某、严某某、史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金夫

检察官助理:傅曼丽 

202112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补充材料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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