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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高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曾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大厦**楼**饭店内,酒后无故持酒瓶殴打被害人胡某某(男,23岁)头面部。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据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姜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8.其他材料: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琦

检察官助理:孟  然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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