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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3月5日,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于1994年做了女扎节育手术后,因自身有疾病,便以做了计划生育手术有并发症为借口,多次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非法信访,要求政府解决两个儿子的公务员身份、帮还47万的欠账、赔偿240万、赔偿把儿子养到18岁的费用、每年支付5万元的医药费,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至宜宾市叙州区双龙镇人民政府群工办办公室要求解决其信访诉求未果后,抢夺工作员向成坤文件拒不归还,后至政府四楼女厕所将门反锁爬上窗台并扬言跳楼,影响正常办公秩序2小时之久,最后被双龙派出所出警民警强制带离现场。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至宜宾市叙州区信访局接待大厅以信访为由,在大厅内无理取闹,意图破坏办公设施,后又跑至信访局三楼攀爬窗台并扬言跳楼,影响信访局正常工作秩序,被劝阻后,陈某某又至叙州区人民政府门口静坐,被柏溪镇派出所出警民警传唤带离现场。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至宜宾市叙州区双龙镇凤鸣村村公所,要求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村干部立即为其出具不应出具的证明,并到村公所二楼阳台扬言跳楼,迫使会议中断,村干部被迫为其出具证明。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信访为名,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国旗区翻越围栏下跪喊冤,引发多人围观,造成恶劣影响,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强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诉讼程序文书、户籍信息、息诉息访保证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表等书证;2.向某某、夏某某等11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历次供述与辩解;4.天安门广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录像、在双龙镇政府闹事的录像、在信访局的照片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信访活动中,为制造影响,2019年以来两次分别到双龙镇党委政府办公楼、叙州区信访局以自伤、跳楼自杀要挟满足其非法诉求,一次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升旗区围栏内下跪喊冤要求满足其非法诉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和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玉平

2020年2月27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15页、录像视频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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