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现住四川省射洪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凌晨1时30分许,尤某某(男,20岁,本案被害人)、赵某某(男,21岁,本案被害人)、郭某某等人在本市太和镇“海乐迪”KTV等候电梯欲下楼时,与乘坐电梯上行到达的被告人陈某某及廖某某、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发生口角,但经双方朋友劝解后各自离开。后廖某某、高某某等人从该KTV下楼时,看到被害人尤某某、赵某某等人仍在楼下,被告人陈某某便走向尤某某等人。双方短暂交谈后,被告人陈某某便用啤酒瓶砸向被害人尤某某的头部,并呼喊廖某某、高某某等人。廖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四人遂上前与被告人陈某某一起用砍刀、啤酒瓶对被害人尤某某、赵某某两人进行殴打,致尤某某、赵某某受伤后逃离现场。经射洪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尤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赵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2日,侦查人员在厦门市集美区碑头路10-107号205室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到案。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谅解;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郭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尤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玲
检察官助理:杨超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射洪市**乡**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09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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