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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1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巷**号附**号,原四川**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20年7月27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时许,陈某某受何某某(另案处理)电话邀约,乘车到达清香坪步行街路口案发现场后,跟随何某某到步行街公交站台处寻找殴打何某某的人,陈某某见何某某殴打在站台与朋友闲聊的向某某,亦上前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帮何某某殴打向某某,何某某的朋友刘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看见何某某与陈某某在公交站台处殴打他人便马上赶到现场,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参与对向某某的殴打,殴打最终导致向某某骨折受伤,2020年2月18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认定,被害人向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6.视听资料;7.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挥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0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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