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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被白某乙、白某甲持刀划伤脸部,经鉴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1月29日18时许,白某乙、白某甲二人再次到被告人陈某某家实施砸摄像头、用铁丝锁门等滋事行为时,被闻讯赶来的陈某某追上并持铁锨打伤。经法医鉴定,白某乙、白某甲伤情均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白某甲、白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献贵

检察官助理:王晓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26398****。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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