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认定:2019年2月2日8时左右,陈某乙(已判决)的妻子张某某与某某乙因在店门口摆放的桌子问题发生争吵,后某某乙与某某丙打烂了张某某经营的**店内桌子、胶凳等物品。陈某乙(已判决)知道后即通过电话和微信等方式纠集陈某甲、陈龙、陈圣林(未满十四周岁)等人去到位于平南县镇隆镇朝东街的美琦蛋糕店。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龙等人持棍到蛋糕店与某某乙论理,某某乙与某某丙持刀站在蛋糕店门口对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已判决)等人即手持长柄勾刀、木棍强行冲入美琦蛋糕店内对蛋糕柜、冰箱、空调、蛋糕、面包等物品进行打砸。经依法鉴定,美琦蛋糕店被打砸的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10315元。
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处警经过、进货单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某某丙等证言;4.被害人某某乙陈述;5. 被告人陈某甲、同案犯陈某乙、陈龙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听从陈某乙的召集而持木棍、持刀实施打砸美琦蛋糕店物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检察官助理:张晨窍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二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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