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与邻居被害人陈某乙曾因红薯秧子堆放问题之间争吵,当晚9点左右陈某甲酒后心生怨气,于是就用火机点燃了陈某乙家的红薯秧子堆,被害人郭某某看到红薯秧子堆着火后,就去同陈某甲理论,陈某甲耍横无故殴打郭某某、后陈某甲又两次到其家中殴打陈某乙,还拿斧子砍陈某乙家的狗。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郭某某二人损伤达轻微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小陈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平舆县公安局政处罚决定书,鉴定结论告知笔录,陈某乙、郭香连门诊病历,出警证明,斧子照片,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某乙、郭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李某某、陈某丙、刘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陈某甲指认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6.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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