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199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5月刑满释放;2001年3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街**烧烤店吃夜宵。期间,陈某某与其他烧烤店的一名男客人发生争吵,被劝开后仍愤愤不平。不久,陈某某走回烧烤店寻找该名男客人,遇被害人冯某甲到达该店,便手持啤酒瓶砸打冯某甲的头部,致其受伤。冯某甲的哥哥冯某乙阻止陈某某离开,亦被陈某某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冯某甲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左侧额颞顶脑挫伤并蛛网膜下腔出血,伤情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冯某乙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颈部软组织损伤,伤情属轻微伤。
2019年12月20日,陈某某向被害人冯某甲、冯某乙赔偿人民币16000元,取得二人的谅解。当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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