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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小米广场,无事生非,随意踢坏一楼电梯门。经价格认定,财物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598元。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向广州都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559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2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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