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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号。因毁坏他人财物、殴打他人,于2019年2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与朋友路过惠州市惠城区**街道**新村**宵夜档时,陈某某无故掀翻宵夜档摆放的桌子,后又无故掀翻被害人黄某某所坐的桌子,与黄某某同桌的邓某某对陈某某进行劝阻,被陈某某打了两巴掌(经鉴定,其所受损伤为未达轻微伤)。随后,陈某某使用啤酒瓶和拳脚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导致黄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8日上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凯苑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害人黄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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