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县区**镇**村。201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201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6日21时多,在梅县区**镇**街**桥头原**网吧对面路段,张某某和被害人谢某某驾车遇到罗某某,张某某向罗某某索要以前的欠款时,谢某某说了几句,罗某某认为不关谢某某的事进而和谢某某发生口角,接着罗某某叫来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梁某某等人,陈某某等人强行将谢某某从小轿车的副驾驶位拉出,然后众人用拳脚、木棍对谢某某进行殴打,谢某某被打倒在地上。谢某某回到车上拿出砍刀冲到罗某某等人群中,对罗某某、梁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等人乱砍,在车门边离谢某某最近的梁某某被谢某某当场砍断右手大拇指。后罗某某、陈某某、郭某某、梁某某等人又用木棍等工具殴打谢某某身体,致使谢某某身体受伤躺在地上才停止。2018年1月31日,经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谢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资料、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陈某某在2013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赔偿了谢某某的损失,并得到谢某某的谅解。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胜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