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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出生日期200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20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村委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培伙同“某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门塘潮味鲜砂锅粥店吃宵夜期间,无故对隔壁桌吃宵夜的陌生男子被害人李某甲、张某某心生不满,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伙同“某某”对被害人李某甲和张某某进行追砍,致被害人李某甲左肘部、右腰部被砍伤、被害人张某某左胸背部被砍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2.证人黄某某、欧某某、袁某某、罗某某、李某乙、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培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培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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