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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凌晨,因黄某某(已判刑)和被害人郑某某发生纠纷,黄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要殴打郑某某。当天4时10分,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某某及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一起来到珠海市金湾区**镇**路桥头**烤活鱼店。当时,被害人郑某某、梁某某及其朋友倪某某等人正在**烤活鱼店门口吃宵夜。陈某某上前用手扣住被害人郑某某的脖子,与陈某某一起的男子从郑某某等人的桌子上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向郑某某头部。黄某某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向坐在郑某某右手边的梁某某头部,梁某某抱头逃入**烤活鱼店内,此时与陈某某一起的男子拿起桌子底架追打被害人梁某某,被黄某某阻止。被害人郑某某被殴打后拿出手机使用,遭到黄某某的阻止。之后,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梁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吸毒人员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红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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