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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12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田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因赌博输钱而怀疑被害人卢某某、谷某某在赌博中作弊,商量伺机揭穿骗局取回输掉的钱款。同年8月22日1时许,当陈某某得知卢某某、田某某等人在卢位于本市白某某人和镇五龙公馆603房赌博,且卢、谷二人疑似再次作弊时,纠集“胖子”等多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携带伸缩棍、生蚝刀去到现场,对卢某某、谷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要求二人退回所输赌资,使得卢某某向其支付人民币(下同)20500元、谷某某向其支付8800元。

同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12月19日,同案人田某某赔偿了卢某某10000元并取得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刑事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田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尚昶

                          检察官助理:吴湘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及光碟5张。

3.《具结书》1份。

4.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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