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5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梁某某、李某某(均已被判刑)、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去到北流市**镇**农庄KTV娱乐,梁某某因要将“咔哇”饮料带入该KTV内遭到该KTV老板即被害人林某乙的拒绝,陈某某强行将一箱“咔哇”饮料带到K13包厢后,梁某某便要求林某乙提供一只玻璃分酒器,在林某乙只愿意提供一只塑料分酒器的情况下,梁某某从吧台处拿一只玻璃分酒器将林某乙的头部砸伤,林某乙便抓住梁某某不准其离开,陈某某、李某某、林某甲等人见状,便上前对林某乙进行拳打脚踢,林某乙的父亲即被害人林某丙闻讯前来也遭到陈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林某甲等人的殴打。经法医鉴定,林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陈某某赔偿给被害人林某乙10000元,被害人林某乙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陆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辨认现场笔录;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书证: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国丕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一卷及案卷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