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道**号**栋**单元**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28日因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途径成都青白江同金街时,故意将停在路边的一辆丰田凯美瑞汽车(川A*****)的右侧后视镜掰下并遗弃,该车的右侧后视镜维修价值1400余元。
2.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途经成都青白江红华街时,故意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宝马三系轿车(川A*****)的左侧后视镜掰下来并遗弃,该车的左侧后视镜维修价值556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近亲属已于2020年10月22日对两名被害人进行了足额赔偿,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10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青白江区大弯学苑路192号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6.视听资料;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诉讼卷宗贰册、光碟贰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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