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4日23时许,袁某甲(已起诉)与其兄袁某乙、吴某某、吴某某的哥哥嫂嫂等人在新化县**镇“**酒吧”二楼卡座饮酒。期间,吴某某的哥哥、嫂嫂发生争吵,摔碎的啤酒瓶碎片划伤了楼下顾客即被害人卿某某。吴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等人与卿某某协商未果,发生争吵,袁某甲便电话告知被告人陈某某,并称对方喊人打架,叫陈某某带人去帮忙。陈某某遂电话联系伍某某(已起诉)带人到“**酒吧”去喝酒。陈某某先赶到“**酒吧”,伍某某带着几个二十多岁的男子(身份待查)随后赶到,陈某某遂将袁某甲与人发生纠纷一事告知伍某某。之后,陈某某先行与卿某某沟通未果,伍某某、陈某某、袁某甲等人便冲进酒吧拉扯、殴打卿某某,将卿某某拖出酒吧。此时,卿某某的朋友即被害人汪某某赶到,得知卿某某被打后,从怀里拿出一根伸缩棍朝袁某甲一方的人打去,伍某某、陈某某、袁某甲等十余人见状一起围殴汪某某、卿某某。打斗过程中,汪某某的胸背、手部、卿某某的臀部被袁某甲一方的人用匕首捅伤。经鉴定,汪某某被造成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及胸背部、左手背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等损伤,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等书证;2.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伍某某、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袁某甲、伍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张志凌
检察官助理:谢新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524387****)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碟随案移送。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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