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武陟县大封镇东岩村口溜冰场与郭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引起殴斗,期间刘某某纠集周某某(已判处刑罚)、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大封邮政银行门口再次与郭某某等人发生殴斗,殴斗过程中将被害人郭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磊   

                                   检察员:王  斌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