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住永康市**镇**村*****号。2006年9月15日因犯伪证罪于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09年9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21日因吸毒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4月25日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仍继续驾驶机动车被永康市交警大队罚款200元;2017年5月5日因吸毒成瘾被永康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0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第一、二起事实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8月3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永康市**街道**KTV走廊,无故殴打受害人杨某某。
2.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永康市**街道**KTV大厅,醉酒后与女朋友黄某某发生争执,后无故用手推打上前劝阻的林某某、周某某等人,后又在酒店后门随意砸酒瓶、踹倒停在边上的电动车。
3.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永康市**街道****酒吧内,酒后与俞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无故拿啤酒瓶砸向俞某某等人。双方发生争打,被告人陈某某及朋友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户籍证明等;
2. 证人罗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等人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倩
检察官助理:程梦倚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1592594****);
2.案卷及相关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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