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村农民。2018年7月2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8月28日被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2019年9月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解回,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0日晚上10时许,在保定市满城区**街**小区外,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毕某某(已判决)无故用石头将**城底商**照明店的门玻璃和LED显示屏砸坏。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玻璃及LED显示屏等物品损失价格为254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园园
张 翀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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