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未检刑诉[201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96********,汉族,半文盲,威县某某镇某某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2日23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威县某某小区11号楼楼道口处,将徐某某和徐某某打伤。经威县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和徐某某的伤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欧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晗
2016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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