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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5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及现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镇**村**街**巷5号,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已上诉。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被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2019年5月25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由石家庄市赞皇县公安局移交至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份,**村支部书记冯某某与**村支部书记赵某甲因土地问题发生争议,2016年4月份中旬,**村一方在土地上建起围挡准备施工。**村方赵某乙与赵某甲共同商议,由被告人高某某负责纠集人员,被告人白某某负责购买镐把等作案工具。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甲(现役军人)、齐某某(已判)、吕某某(已判)、王某乙(已判)等一百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统一佩戴白手套,手持铁锹,配合推土机将该工地上的围挡拆毁。经鉴定,损毁物品价格为449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浩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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