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8********,汉族,初中文化,外卖送餐员,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6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本区九一街益华电脑城门口,无故使用随身携带的铁锥,刺破泉州微笑自行车有限公司停放在该处的小黄人自行车的轮胎20条(价值无法评估)。
2.2019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丰泽区西湖公园北大门门口,无故采用上述手段,刺破泉州微笑自行车有限公司停放在该处的小黄人自行车的轮胎20条(价值无法评估)。
3.2019年6月12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本区东街金池巷路口,无故采用上述手段,刺破泉州微笑自行车有限公司停放在该处的小黄人自行车的轮胎34条(价值无法评估)。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3747.36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若芸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及证据二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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