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户籍地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25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7时许,被害人龙某某在乐东县**镇**村**水库准备抽水灌溉香蕉地,三名男子(身份待核实)以水库水少为由阻止龙某某抽水,其中一名男子拔掉了抽水机的电线。被告人陈某某与“阿某某”(音译,身份待核实)听到吵闹声便驾驶摩托车来到案发现场。到达现场后,陈某某二话不说直接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唐某某。龙某某见状掏出手机准备报警,三名男子抢过龙某某的手机扔在地上,先用脚踩手机后再扔进水库中。龙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对方用白色塑料水管等物击打头部,造成龙某某头部左右两侧各一处伤口。经鉴定,被害人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被害人唐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等五人随后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2月25日,陈某某在家中被九所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塑料水管一根;
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物证登记表、提取物品照片、乐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3.证人商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某、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乐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乐)公(司)鉴(法医)字〔2020〕C-050号、(乐)公(司)鉴(法医)字〔2020〕C-051号];
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身体损伤程度达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银莹
书记员:林榆程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关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叁册;
3.量刑建议书;
4.物证白色塑料水管暂存于九所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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