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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号,住普宁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09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曾经在被害人欧某某处购买4万元的保险,要求退保未果引发仇恨,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所驾驶的车上安装GPS,多次跟踪被害人,伺机对被害人欧某某进行报复。2020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街道**广场地下停车场使用电击手电筒对欧某某进行袭击,导致欧某某致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GPS定位器1个、苹果手机3部、2甲4氯钠2袋、面具1个、电击手电筒1支、GPS盒子3个、扎带1根、泡沫胶带1卷、伸缩警棍1根、草甘膦铵盐2瓶、胶带1卷;2.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 王一如

                              2020年11月2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随案移交GPS定位器壹个、苹果手机壹部、苹果手机壹部、苹果手机壹部、2甲4氯钠贰袋、面具壹个、GPS盒子叁个、扎带壹根、泡棉胶带壹卷、伸缩警棍壹根、草甘膦铵盐贰瓶、胶带壹卷、电击手电筒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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