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街**号,现住湖北省团风县**镇**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陈某某洪某某等人合伙开办团风县**砂砖厂,期间陈某某洪某某因砖厂利益分配的问题产生矛盾。2010年5月5日晚,洪某某陈某某打电话让其到洪某某家门口说清问题,陈某某接到电话后便邀约在团风县**镇**街大排档一起吃晚饭的肖某某、张某某、曹某某(上述三人均已判决)、王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等人一同驾车前往。陈某某乘车先赶到洪某某家门口与洪某某言语不和,洪某某先动手打陈某某耳光,同在洪某某家门口的邱某某徐某某便上前劝架。陈某某见状朝坐在另一辆车上的肖某某等人叫喊帮忙,肖某某等人下车冲向洪某某家门口。肖某某先持枪朝天空开了一枪,接着张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等人持刀、棒与洪某某徐某某等人打斗。徐某某在打斗过程中受伤,后陈某某和肖某某等人驾车离开现场。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2020年7月31日,陈某某主动到团风县公安局团风水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同案人肖某某某某等人的供述;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邀约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琳莉    

检察官助理:童锐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